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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八十歲以下者,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認定需24小時照護,或「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

2. 八十歲以上者,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認定「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

3. 八十五歲以上者,經醫療機構認定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任一項目失能。

4. 罹患特定身心障礙者,持有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 ICD
1. 平衡機能障礙    03
2. 智能障礙        06
3. 植物人      09
4. 失智症    10
5. 自閉症          11
6. 染色體異常    16
7. 先天代謝異常  16
8. 精神病      12
9. 其他先天缺陷 16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05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15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前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13

 
※ 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巴氏量表」評估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或身心障礙手冊紀載為植物人,可增聘名額。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份證影本,以及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照顧人之身份證影本,以及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照顧人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或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